皖国税办[2009]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的公告(模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4
摘要: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凭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的公告(模版)》的通知

皖国税办[2009]4号            2009-01-14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的公告(模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通过报纸等媒体进行刊发,并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予以张贴,以确保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政策规定,准确享受税收权益,加强税收执法监督。

  附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进而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省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我省范围内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可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二、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下列项目所含进项税额,准予按照规定抵扣: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2.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3.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上述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办法的抵扣范围。

  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也属于上述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

  三、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凭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发生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下同)的购进固定资产;

  3.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

  4.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其中,“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五、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即2007年7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即2007年7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六、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并取得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认证,填报抵扣清单及纳税申报资料:

  1.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不再分模块认证),并根据“认证相符”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22-26、35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应栏目填列。纳税申报时,应报送《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其中包括固定资产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取得的公路、内河税控运输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根据“认证相符”的固定资产公路、内河税控运输发票以及铁路、海洋、管道、航空等非税控运输发票在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31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关栏目填列。纳税申报时,应将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并申报抵扣的铁路、海洋、管道、航空等非税控运输发票汇总信息录入通用信息采集系统,报送《运输发票认证清单》(其中包括固定资产部分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和《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其中包括固定资产部分铁路等运输发票)。

  3.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根据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28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关栏目填列。纳税申报时,应将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并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录入通用信息采集系统,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其中包括固定资产部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购进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所取得的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属抵扣范围的,应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根据“认证相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22-26、35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应栏目填列。纳税申报时,应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清单》。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八、合肥、芜湖、蚌埠、淮南和马鞍山市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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