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6]15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30
摘要: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156号         2006-09-3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10号),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财务管理处)。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1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以下简称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

  (一)省局财务管理处主管全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明确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程。

  第五条 省局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省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以下(含市级)局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本级及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级及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级及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省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局与县级局之间采购职责的划分由市局确定。

  第八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度。

  省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其中综合管理岗位、合同执行岗位实行专岗专人配置,政府采购项目操作岗位根据工作量实行一岗多人配置。

  市局应当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 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界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界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拟定质疑答复意见等。

  第十条 项目操作岗位职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的具体业务,拟定政府采购合同等。

  第十一条 审核监督岗位职责:审核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等。

  第十二条 合同执行岗位职责:办理合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手续,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局应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的组成,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操作规程》(鲁国税发[2005]184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按照上述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确定。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一)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或本单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或本单位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三)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

  (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口径由总局在布置国税系统“一上”预算时确定。

  (二)市局在汇总本系统“二上”预算后,根据“二上”预算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上报省局。省局汇总后,上报总局。

  (三)基层预算单位应当自接到市局的预算批复后,尽快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市局在接到省局预算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省局。省局在接到总局预算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总局。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一般由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并通过协议供货、跟标采购、定点采购和授权采购等方式实施。

  授权采购是指总局以正式文件进行集中授权或书面申请授权,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

  第十八条 总局以文件形式集中授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省局根据当年政府采购工作安排,适当对下进行集中授权,由市局负责组织采购。

  省局书面向总局申请授权的项目,除跟标采购和定点采购外,原则上由省局负责组织采购,不再对下授权采购。

  市局及以下单位采购总局、省局未集中授权的采购项目,且有特殊技术需求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填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授权审批表》一式两份向省局申请授权采购。属于总局采购项目的,由省局上报总局申请授权。

  第十九条 分散采购可以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实行委托采购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经总局授权认定的其他方式。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逐级上报总局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操作规程》(鲁国税发[2005]18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采购时,应首先送本级财务部门(或机关财务部门)审核是否纳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落实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或按有关规定报局领导审批。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财务部门列席办公会议;按规定报局领导审批的,审批前需送财务部门签署采购意见。

  2.采购工作组提出的采购方式、招标或采购原则、评标报告或采购报告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或争议事项,由财务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明确政府采购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形成政府采购工作的合力。

  1.项目立项后,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项目业务需求和技术方案,并协助财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等)。

  2.编制招标文件时,按照规定,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时:对内,商务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技术部分由技术部门负责;对外,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

  3.对商务条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对技术方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技术部门负责办理,并由财务部门负责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政府采购项目结束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拟定评标报告,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其他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

  1.监察部门的监督程序。监察部门不参与具体采购活动,主要通过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参加或列席采购工作组会议、参加开标会议,对涉及采购各环节的规定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内部审计监督程序。财务部门对政府采购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政府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3.各级国家税务局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政府采购事项公开制度,利用内部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接受监督。

  (四)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流程)

  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包括以下十八项工作程序,具体工作程序参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采购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财务部门审核落实采购预算后,按有关规定报局领导批准或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采购项目进入实施阶段。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项目实施前,由使用部门制定业务需求,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部门(附立项审批报告或签报)。

  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

  项目实施前,由技术部门制定技术方案(包括技术指标、技术需求),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部门。技术方案经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项目,还需要提供专家签字的书面意见。

  4.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采购工作组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论证,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提出采购方式的具体意见,由财务部门负责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5.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1)采购工作组负责提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审议意见;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建议或意见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2)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由财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财务部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4)财务部门负责刊登招标公告、组织发标、开标工作。

  (5)财务部门负责筹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6)根据审定意见,财务部门制订合同草案。

  (7)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确定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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