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0]194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01
摘要: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和报送的资料后,要认真审核并按税收管理体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194号             2000-01-01

  为了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具体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通知精神,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自文到之日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地按《办法》规定报批,于2000年底之前办理完投资抵免退税。

  附件: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1月01日

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第二条 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指: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

  不包括购买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也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是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上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和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第三章 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计价及方法

  第六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珊叽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七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普通发票指票面价格),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八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的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第十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依照第八条的规定延续抵免。

  第十一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四章 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及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和报送的资料后,要认真审核并按税收管理体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十四条 省局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抄送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表3)。

  第十六条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上述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据。根据省局批文和审核后的数据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企业及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要建立分户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已抵免和未抵免的投资额。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第五章 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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