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6]21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05
摘要: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同意对福建省飞虹气象信息有限公司从事“移动气象站”短信息气象信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各设区市气象协作单位气象信息服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但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各气象协作单位提供的发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6]210号        2006-09-0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近接省气象局《关于请求协调解决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气发〔2006〕36号),要求对其所属福建省飞虹气象信息有限公司与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省移动公司”)合作开展“移动气象站”短信息气象信息服务业务,每月从省移动公司分回的信息服务费,逐级分割给各设区市气象局等协作单位的费用在其营业税计税依据中减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福建省飞虹气象信息有限公司2005年5月与省移动公司签定合作开展“移动气象站”短信息气象信息服务的协议,规定双方结算方式及其分成比例。目前这项业务是省移动公司向用户收取气象信息服务费,然后每月按协议向福建省飞虹气象信息有限公司支付分成收入;福建省飞虹气象信息有限公司收款时统一开具发票给省移动公司。由于开展“移动气象站”短信息气象信息服务需各设区市气象局及其所属县(市)气象局共同协作才能完成,因此福建省飞虹气象信息有限公司按照当月各县(市)用户量将收入分割给各县(市)气象协作单位,各协作单位收款时,分别开具发票给福建省飞虹气象信息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同意对福建省飞虹气象信息有限公司从事“移动气象站”短信息气象信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各设区市气象协作单位气象信息服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但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各气象协作单位提供的发票。各县(市)气象协作单位所取得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