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16
摘要: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逐项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本部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工作。

  二、做好2008年度之前的欠税清理工作。要摸清欠税底数,建立欠税管理档案,于5月20日前填报耕地占用税欠税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要加大清欠力度,利用公告送达等手段,通知占用耕地的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税款。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年度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如果在2008年6月底前主动到征收机关按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征收机关可不处以罚款。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对拖欠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在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严格执行已确定的税额标准。特别是对于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行为,应当在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先执行开发区加征50%的规定,然后,再执行基本农田加征50%的规定。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适用税额×(1+50%)]×(1+50%)。

  四、做好申报受理工作。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的明确要求及“金税三期”软件的功能设计,我市耕地占用税不能实行委托代征征管模式,因此,原采用委托代征征管模式的应改为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由于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收,并且征期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所以,各局在其他各税征期结束后的正常工作日,也要安排窗口和人员随时受理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申报。

  附件:(略)

  1.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2.耕地占用税欠税情况统计表

  3.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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