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8]6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用化学药物分离出铅锌原矿中的铅和锌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0
摘要:鉴于铅精矿和锌精矿产品是由铅锌原矿石经化学药物作用采选出来的产品,仍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用化学药物分离出铅锌原矿中的铅和锌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8〕626号           2008-11-20


钦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用化学药物分离出铅锌原矿中的铅和锌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钦市国税发〔2008〕1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铅精矿和锌精矿产品是由铅锌原矿石经化学药物作用采选出来的产品,仍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11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