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函[2005]15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26
摘要: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变为出让用地,然后再转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原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对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收回,再出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改制重组后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土地评估价格。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陕地税函[2005]153号      2005-09-26

宝鸡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请示》(宝市财办农税[2005]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变为出让用地,然后再转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原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对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收回,再出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改制重组后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土地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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