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4]15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12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4]159号         2004-10-12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管理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取消和下放管理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补充规定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各税务主管局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严格申报制度,加强审核检查,及时建立台帐,积极将取消审批项目与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结合起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期限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报送亏损年度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报告或自愿委托具有办理涉税事项审核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前弥补亏损台帐》(式样见附件一),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安排,将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作为汇算清缴检查的重点户。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除了报送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填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计算表》(式样见附件二)。税务主管局应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年度汇算清缴检查对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附送经我市科技局核发并加盖当年度年审合格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律分季预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预缴所得税。为了统一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预缴期限,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按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预收帐款)总额2.25%的比例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申报预缴。

(五)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管理

纳税年度内发生广告费支出的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备注栏注明主营业务、行业、广告费的扣除比例。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当年未能在税前扣除的广告支出建立台帐(式样见附表三)进行管理。

(六)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税前扣除工资的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附送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取得的工效挂钩方案,还应报送逐级分解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工效挂钩计算表。否则,一律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个别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申报期限内尚未取得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对当年工效挂钩方案的批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附送上年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工效挂钩计算表,暂按上年实提挂钩工资总额计算,取得批复后再调整。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管理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达到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其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并附送相关交易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上述纳税人建立台帐(式样见附表四)管理,监督其收入分摊情况。

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适当调整下放:

1)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局直接受理、审核,在接到企业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主管税务局审核,在接到企业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项目实际实施中,由于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原因造成超过批准设备清单的计划外购置,应先行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追加购置计划,未申请或未经批准的,不予抵免所得税。仅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价格等发生变化,但不属于超过采购清单批准的设备名称、数量的计划外购置,可不必履行变更手续,无需报批。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要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见附表五),于5月20日前上报市局。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的管理

法律和行政法规未规定审批权限的,除中央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减免税,由市局审批外;其他企业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税务主管局,各税务主管局要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把好审核关,正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税管理程序将在随后下发的《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财产损失、呆帐损失的管理

财产损失、呆帐损失的审核权限适当调整下放:

1)当笔财产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由主管税务局提出初审意见后层报市局审核;限额以下的财产损失,由主管税务局审核。

2)金融企业每户借款人呆(坏)帐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由主管税务局提出初审意见后层报市局审核;限额以下的呆帐损失,由主管税务局审核。

财产损失、呆帐损失的审核权限下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受理的财产损失、呆帐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度申报期内审批完毕。同时必须建立财产损失、呆帐损失的台帐,于5月20日前报市局备案。

三、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衔接问题

(一)属于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按原规定需要市局审批的,市局不再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市局审批的,市局不再审批,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按原规定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仍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附件:

1.附表

2.国税发[2004]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通知

3.国税函[2004]9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表一

税前弥补亏损台帐

纳税人名称:                  税号:

申请补亏年度的前五年

各年利润总额

 

 

 

 

 

各年纳税调整后所得

 

 

 

 

 

各年税前应弥补亏损金额

 

 

 

 

 

各年税前已弥补金额

 

 

 

 

 

各年税前未弥补金额

 

 

 

 

 

本年申请弥补亏损所属年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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