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4]4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16
摘要:对地处偏远乡村、交通不便,且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和地处城镇或基层税务分局所在地且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纯管户”,可按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全文失效]

湘地税函[2004]43号             2004-05-16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在贯彻落实《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湘地税发[2003]22号)中反映的问题,省局对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意见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即简易申报。

  二、对“纯管户”年纳税额在1500元以下,“共管户”年纳税额在84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具体明确为:

  1、对地处偏远乡村、交通不便,且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和地处城镇或基层税务分局所在地且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纯管户”,可按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税。

  2、对生产、经营规模小的“共管户”,可按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税。

  3、对实行“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户,均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征收税款。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其它有关要求仍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湘地税发[2003]22号)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5月1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