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国税函[2008]46号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12
摘要:2008年1月1日起,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规定执行:即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76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620元。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济国税函[2008]46号           2008-3-12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确保国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有利于扩大残疾人就业,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和完善现行税制,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各基层局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贯彻落实,确保国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

  各基层局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方式,使纳税人全面掌握调整后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退税计算方法及报送的资料等内容,使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税收政策优惠,提高安置残疾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统一报送资料,规范减免税审批流程

  (一)减免税资格认定

  1、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一条第二款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按规定不需上述部门认定的,不提供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2、减免税资格受理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派员(不少于两人)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实残疾人员人数、所占比例,是否与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是否为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内容,并在调查报告中注明以上内容的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3、资料数据的录入和流转

  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将纳税人填报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中所列职工名册、取得认定情况、申请意见等内容逐项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逐环节进行流转审批。

  (二)减免税退税申请审批

  1、减免税退税申请

  纳税人填报《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2、退税受理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后,应派员(不少于两人)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2)残疾人人数、所占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3)增值税税款是否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入库;

  (4)应退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5)其他应当重点审核的内容。

  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应按以上所列内容出具调查报告,在《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四、掌握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按照限额办理退税

  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计算退税的最低工资标准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规定执行:即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61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540元;济阳县、商河县480元。

  2008年1月1日起,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规定执行:即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76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620元。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退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五、加强日常监控,实施动态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安置残疾人企业的日常监控,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及时掌握纳税人退税限额及安置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因用工情况等发生变化,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并逐级报送市局备案。为及时掌握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免税审批情况,各基层局应于每季结束后15日内填报《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审批情况统计表》报市局备案。上报路径:“FTP://CENTER/数据传输/流转税处/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批情况统计表”。

  六、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市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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