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会[2014]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19
摘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2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上述会计处理规定的各项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会[2014]35号      2014-05-19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企业,有关保险机构、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2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上述会计处理规定的各项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执行单位要认真负责做好贯彻实施各项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要求,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有关企业发行优先股、永续股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制定印发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执行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学习、宣传、培训和会计处理等相关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执行。

  二、各执行单位要认真落实好财会[2014]12号财会[2014]13号文件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具体要求

  财会[2014]12号文件印发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共分为“适用范围”、“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列示与披露”和“实施日期及衔接规定”等五个部分,对规范保险机构提取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相关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财会[2014]13号文件印发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共分为“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复合金融工具”、“重分类”、“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主要会计处理”、“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和“衔接规定”等八个部分,对规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各执行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不折不扣落实好财会[2014]12号财会[2014]13号文件对各项会计处理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确保财会[2014]12号财会[2014]13号文件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业务指导,认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学习、培训,做好财会[2014]12号财会[2014]13号文件贯彻实施的各项业务咨询受理、指导、督促等工作。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会计管理处)。财会[2014]12号财会[2014]13号文件可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kjs.mo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www.gxcz.gov.cn)或“广西财政会计网”(www.gxczkj.gov.cn)上自行下载。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秦瑜;联系电话:0771-5331604,531802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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