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3]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31
摘要:各市地税局要加强对发票防伪用品的监督管理,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防伪用品管理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0]44号)规定,严格执行发票防伪用品订购制度,发票承印企业凭市局开出的《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防伪用品订购单》订购防伪用品,报查联于半年后十日内报送省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3]1号        2002-12-3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印制管理,规范发票印制秩序,省局于2002年上半年对部分发票承印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多数单位能够较好地遵守发票印制管理的各项规定,但也发现个别单位在印制手续、防伪用品、发票成品、半成品、发票废次品、库房条件及人库、出库管理等方面存有不少问题。特别是滨州市地税局征管科越权批准印制发票、济南市地税局票证印刷所私自外协加工发票、济南含章印务有限公司私自接受外协加工发票,以及阳谷昌盛电力纸业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程序接受印制任务等问题,不仅扰乱了发票印制秩序,而且破坏了发票印制的严肃性,应该引起各单位的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发票印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发票防伪用品管理。各市地税局要加强对发票防伪用品的监督管理,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防伪用品管理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0]44号)规定,严格执行发票防伪用品订购制度,发票承印企业凭市局开出的《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防伪用品订购单》订购防伪用品,报查联于半年后十日内报送省局。各市地税局及各发票承印企业对防伪用品的采购、发放、领用、生产、废次品及边角余料的销毁要详细登记台帐,由专人负责。发票防伪用品的采购数、人库数、出库数、领用数及产生的废次品边余料之间的逻辑关系要能够一一对应,且要有据可查。发票防伪纸废次品、边角余料的销毁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认真填写《发票防伪纸废次品、边角余料销毁审批表},同时,将备查联于季末十日内报省局。各市地税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每年要对所属发票承印企业防伪用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对检查。

  二、严格执行发票准印制度。承印企业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印制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承印发票。印制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必须由省局开具《通知书》;跨市印制发票的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跨市地印制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征函[200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委托地税机关开出的《通知书》必须经受托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处)长签字并加盖征管科印章后,才能转承印企业印制;需济南东港安全印务有限公司、济南含章印务有限公司、山东省华邮印务有限公司、山东华艺美术有限公司、山东金丰印业高限公司、烟台银宝实业公司、山东省交通印刷厂印制发票的,委托地税务机关按《通知书》所列内容填开后将第二联报省局,由省局开具《通知书》。各市地税局要于半年结束后十日内将《通知书》第三联报送省局备案。

  三、严肃发票印制纪律。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发票承印企业作为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制单位,是为税务机关印制发票,而非直接为用票单位印制发票,严禁发票承印企业直接到用票单位招揽发票印制业务,扰乱发票印制秩序。各发票承印企业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开具的《通知书》印制发票,发票印制必须由《通知书》所列发票承印企业独立完成,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加工和外协加工;对按省局要求送达发票的,发票承印企业要事先与有关市地税局征管科(处、省局直属分局)取得联系,按要求送达后,由其验货签收。

  今后,省局将不定期对发票印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发票承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发票承印资格,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属税务机关责任的不仅要进行通报批评,而且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局有关文件的要求,抓紧对发票的印制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务于2003年1月底前报省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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