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1999]3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14
摘要: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有欠缴1998年底以前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1999年新增加的欠税不能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对抵。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1999]32号         1999-09-1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的要求,经市局研究,现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有欠缴1998年底以前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1999年新增加的欠税不能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对抵。

  二、抵顶欠税一律由市局审批,具体手续如下:企业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报表》,报主管征税机关审批,主管征税机关将按照市局《关于核查1999年6月末欠税数字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64号)要求所统计上报的欠税户数及欠税金额报市局清欠办审核,再由流转税管理处审批。

  三、各单位要在9月24日前将《增值税一般纳税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报表》上报市局。此项工作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9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