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疫防指[2020]42号 吐鲁番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12
摘要: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发挥医保政策优势,既减轻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困难,又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持续可靠,让各族参保群众看病就医有保障。

吐鲁番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吐疫防指[2020]42号      2020-03-12

各区县、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机6286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阶段性缓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吐鲁番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12日

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关于征求地州市政府(行署)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医保明电[2020]6号)和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机6286号)文件精神,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文件要求,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统筹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为吐鲁番市委市政府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提供决策依据。

  二、坚持原则

  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发挥医保政策优势,既减轻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困难,又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持续可靠,让各族参保群众看病就医有保障。

  三、政策措施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收入48383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收入26012万元,个人账户收入22371万元。基金支出49629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出29993万元,个人账户支出19636万元。期末滚存结余38935万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9846万元,个人账户基金结余29089万元。统筹基金按照2019年每月平均支出水平2500万元,统筹基金结余可支撑3.9个月。

  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报告制度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29号)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6-9个月,属于平均支付水平”。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于当期收不抵支状态,处于高风险运行水平。

  (二)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医保措施

  国家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文件第二条明确,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第四条明确,各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鉴于吐鲁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可支撑3.9个月的实际,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会给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安全带来极大风险,我市采取企业职工缓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缓征期限5个月(2月-6月),缓征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四、缓征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五、缓征险种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保险、公务员补助。

  六、具体要求

  1、广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将惠企政策惠及于企,让更多的企业有能力复工复产,推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

  2、积极与财政、税务、社保部门沟通对接,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确保缓征政策及时落地,保证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在缓征期间待遇及时兑现,看病就医不受影响。

  3、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缓征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4、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疫情结束后做好政策落实的总结评估,报所属医疗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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