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函[2002]27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临汾供电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27
摘要:因企业核算体制造成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上购货单位与申报抵扣单位名称不—致问题,今后必须规范企业行为,促使其完善核算体制,且严格按照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专用发票抵扣联上购货单位与申报抵扣单位名称必须—致。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临汾供电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函[2002]277号      2002-06-27

临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临汾供电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的清示》(临国税流发[2002]46号)悉。关于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内设的输电工区、变电—;工区、变电二工区、计量测试所、调度所等五个非独立核算直属单位,由于各种物料分别由真属单位直接购进、付款,其取得的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账号与负责统—;核算并缴纳税款的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名称、地址、账号不—;致造成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在申报纳税时,专用发票抵扣联上购货单位与申报抵扣单位名称不一致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因企业核算体制造成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上购货单位与申报抵扣单位名称不—致问题,今后必须规范企业行为,促使其完善核算体制,且严格按照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专用发票抵扣联上购货单位与申报抵扣单位名称必须—致。对专用发票抵扣联上购货单位与申报抵扣单位名称不—;致的,一律不准抵扣。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