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关于印发《温州市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13
摘要: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新产品试制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税局 温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和《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关于印发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06]161号),结合我市实际,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统计局联合制定了《温州市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统计局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温州市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关于印发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06]161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6〕8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6年度起,在我市范围内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查帐征税、能够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简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第三条 企业技术开发费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新产品试制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

  第四条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当与技术开发项目相对应。

  第五条 企业自行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要求落实技术开发费税前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应事先经市或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

  第六条 从2007年度开始,市、县(市、区)科技局常年受理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报,分批审核。企业按要求向市、县(市、区)科技局上报技术开发项目申报书(编制提纲见附件1)和技术开发费预算表(附件2)。

  按照企业工商登记划分,原则上由市科技局负责市属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所辖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受理、审核。

  第七条 市、县(市、区)科技局向审核通过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颁发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并把相关信息和资料抄送市税务、财政、统计部门。

  第八条 要求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二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申请,填写《温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立项审核表》(附件三),并附送申请报告、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开发费核算方法(包括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下达《温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附件四)

  第九条 已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科技计划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企业凭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科技计划立项的批复(文件),按上述有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

  第十条 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由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企业在核算技术开发费支出时,应按财政、税务、统计的有关规定,对审核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实行以项目为单位的财务核算制度,在管理费用、技改项目在建工程等相关发生技术开发费支出的财务科目下设置技术开发费支出二级科目。在技术开发费支出二级科目下,可设置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发与中试设备折旧、新产品试验失败损失、新产品设计费、技术工艺规程资料费用、设备调整费、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交流差旅费、中间试验费、科研试验委外费用、研发测试关键设备仪器摊销费、研究开发人员培训费、研究开发用无形资产摊销和其他费用等三级科目,建立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台帐,对技术开发活动进行准确核算、统计。

  第十二条 市(县、区)税务部门将办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结果的信息抄送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作为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跟踪管理,统计企业技术开发支出,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信用档案,分析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依据。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科技统计台帐,认真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开发项目未经科技部门审核,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对企业申报资料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优惠政策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温州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报书

  附件: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经费预算表

  附件:温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立项审核表

  附件:温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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