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3]16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5-29
摘要: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经本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规定》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审核

  1.总部企业审核

  受理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企业相关资料,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单位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成长型企业审核

  受理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单位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市发改委在厦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企业,受理单位在各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审定并公布名单

  1.根据公示结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发文公布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

  2.根据公示结果,对经各区政府(管委会)发文公布审定的成长型企业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五)年度资格复核

  1.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从取得资格的第二个年度起,由扶持资金受理单位依据《规定》,对企业年度两税地方留成、营业收入等指标是否仍符合认定条件进行资格复核,企业在申请兑现年度扶持资金时一并提交资格复核所需材料。复核所需材料与认定时一致,已提供且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动的材料,可不必重复提交。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在享受政策期间,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不再符合认定条件中相关财税要求的, 由原认定单位发文取消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资格,书面告知企业未通过复审并说明原因,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资格取消后,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资格申报。

  三、总部企业及成长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申报程序

  (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兑现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说明拟申请的扶持政策项目及拟申请的金额

  2.申请办公用房补助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租用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购买合同以办理产权登记备案的合同为准)。

  (2)支付租用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款项的增值税发票。

  (3)说明并承诺办公用房为自用、未出租的说明函。

  3.申请经营贡献奖励的,提交材料按照本指南第二部分企业申报资格认定所需材料中第2、3款执行。如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与申报资格认定时一致,可不必重复提交资料;如有变动,应按要求提供变更后的材料。

  4.申请人才激励政策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在职情况说明(原件)

  (2)申请企业代扣代缴申请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明细(以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数据为准,需加盖公章);

  (3)申请人员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证明(含个人身份信息);

  (4)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申请主体代为收取奖励资金(经申请人员签署的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奖励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可多人合并在一份材料上签署。

  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除特别说明外,可提供复印件。

  (二)审核及资金拨付

  1.受理单位收到材料时,应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如有缺漏,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

  2.受理单位应对企业提供的合同、纳税证明等各类材料进行审核,核对企业和申请人员是否符合《规定》中的条件。必要时,可会同各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计算总部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受理单位可向相关区核实有关企业的纳税情况。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单位拨付申请企业相应的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涉及市级和其他区级承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体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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