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函[2010]31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2366”短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09
摘要:《“12366”短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9月29日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的要求规范运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责任到人,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短信服务平台稳定、畅通运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2366”短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地税函[2010]311号      2010-12-9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12366”短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9月29日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的要求规范运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责任到人,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短信服务平台稳定、畅通运行。

“12366”短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陕西地税“12366”短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短信平台”)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短信息发送与交互机制,确保短信平台稳定、畅通、高效运行,根据国家通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短信平台是利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借助全国税务系统统一服务号码“12366”,向广大纳税人以及全系统税务工作人员提供涉税资讯、涉税提醒、会议通知、公务告知等短信息交互服务的信息技术平台。

  短信平台的服务对象为全省地税系统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主要是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办税人员)以及全省地税系统工作人员。

  第三条 短信平台的主要功能为申报提醒、纳税催报、纳税催缴、扣款失败通知、特别信息发布、交互短信服务、内部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 短信平台发送的信息分为系统自动发送和编辑文本发送两类。

  (一)系统自动发送的信息,是指申报提醒、纳税催报、纳税催缴、扣款失败通知等由短信平台系统自动从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及陕西地税门户网站系统中提取的信息。

  (二)编辑文本发送的信息,是指最新税收法规、办税公告、会议通知以及公务告知等其他信息。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短信平台向广大纳税人和内部工作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短信服务。

  第二章 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短信平台采用全省数据集中,省、市、县(区)分级管理与维护的运行模式。

  第七条 省、市、县(区)局办公室和纳税服务部门是短信平台的管理部门,并分别内设短信管理岗。

  第八条 办公室短信管理岗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级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分类和手机号码的更新与维护;

  (二)负责本级机关内部事务信息的编辑、审核和发送,包括会议通知、重要事项提醒等;

  (三)负责本级机关各部门面向内部工作人员的短信发送申请的审核及发送;

  (四)负责监督和规范短信平台的使用。

  第九条 纳税服务部门短信管理岗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短信平台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受理面向纳税人的短信发送申请、审核及发送;

  (三)负责对短信平台信息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

  (四)负责监督和规范短信平台的操作使用。

  第十条 省局信息管理部门是短信平台的技术支持及硬件维护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短信平台与通信服务商的网络专线、硬件设备维护及安全防护;

  (二)负责短信平台技术支持;

  (三)负责短信平台建设的需求实现与开发;

  (四)负责监督和规范短信平台的使用。

  第十一条 需向纳税人及内部工作人员发送短信的单位或部门,应填写《“12366”短信服务发送申请表》(详见附件),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由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短信管理岗发送。

  为严格短信平台的管理,各级地税机关指定一名主管局领导具体负责短信发送申请的审批。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局应及时对辖区内纳税人的手机号码进行更新与维护。

  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手机号码在征管业务系统中的录入工作。

  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纳税人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证完结的当日,完成纳税人手机号码的变更或注销工作。

  第十三条 系统自动发送信息和编辑文本发送信息,原则上应在法定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发送。特殊情况,须报经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发送。

  第十四条 采用编辑文本方式向纳税人发送的短信息应从严控制,以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第十五条 短信平台所产生的信息费用由省局统一支付。

  各级地税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纳税人收取短信费用。

  第三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辖区内纳税人在短信平台中手机号码的审核与保密工作,严禁将纳税人的手机号码提供给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自觉维护和保障短信平台的安全运行,严格遵守国家通讯管理有关规定,对短信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合法、健康。

  第十八条 严禁短信平台管理和操作人员利用该系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带有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与税收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省局各级短信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短信平台,并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局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适应的短信平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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