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发[2003]5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18
摘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北海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北政发[2003]53号      2003-08-18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获奖、交换、合并、兼并、抵债及募股、集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列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

  (一)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而在一定年限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而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需要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以作价集资、募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六)债权人以抵债方式取得债务人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购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

  (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他方式。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由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的,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和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为交换价格的差额部分;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所称成交价格和交换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

  (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本单位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房)或者无房且未能参加房改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而首次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的,兔征;

  (四)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五)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六)单位或者个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兔征;

  (七)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兔征;

  (八)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免征;

  (九)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

  (十)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免征契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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