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0]19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11
摘要:省地方税务局对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向有关市州地税局下发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申请企业和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年度终了据此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0]198号               2000-7-11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6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具体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精神,省局制定了《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予以反映。

  附件: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

  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

  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11日

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具体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管的并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 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省地方税务局递交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本条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省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对不需经国家经贸委审批,但属于《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原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向有关市州地税局下发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申请企业和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年度终了据此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未经核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已审核的技术改造项目如有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情况,均须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报告并补报有关资料。

  第六条 经核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于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按当年技改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情况认真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并附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购买凭证发票联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报来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和有关资料后,应与省局下发的核准文件逐户逐项审查核对,并于1月20日前集中上报市、州地方税务局。

  第八条 市、州税务机关接收到县级税务机关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查,重点核实,集体审议,属抵免所得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按核批意见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的有关栏目,于1月底前返回上报企业和县以上税务局,企业据以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属抵免所得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可依据经审批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附表2)的有关数据填写《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表3)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政策对企业填报的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的有关项目,据以办理税前扣除项目调整。分别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县以上税务局备案。

  第十条 企业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抵免的投资额可延续抵免,抵免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市州地方税务局应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的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等;各市、州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并汇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于当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三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或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7月底前按上述办法向税务机关申报。

  附:

有关政策规定

  1.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包括企业技改所需并在经批准的技改期限内实际购置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2.国产设备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其他各种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3.国产设备投资额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零部件部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中注明的金额确定投资额。

  4.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5.设备投资应抵免额的确定

  设备投资应抵免额=当期国产设备投资额X(1-财政拨款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重)X40%

  6.设备投资可抵免额的确定

  设备投资可抵免额=本年度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基期应缴所得税

  本年度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是指设备购置当年经年度汇算清缴企业自行申报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基期应缴所得税是指设备购置前一年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基数为零。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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