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1]2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19
摘要:对首次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又能提供《证明》的外籍居民,应请其将《证明》及三份复印件送当地国税部门审核,由当地国税部门在三份复印件上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审核日期并加盖国税机关印章后,留下一份复印件存档备查,将《证明》及另两份复印件交外籍居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1]28号            2001-2-19

  

各市国家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市分行,合肥、芜湖、安庆、马鞍山城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合肥、蚌埠、芜湖、安庆、淮南支行,中信实业银行合肥支行,光大银行合肥支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0]427号)下发后,一些地方纷纷来函来电,要求明确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的有关具体操作事宜。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876号文件规定,经认真研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申请表》、《须知》的张贴问题

  各邮政局、银行接此通知后,应将《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和《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须知》(简称《须知》)复印张贴于所属各储蓄网点;各级国税部门应将《须知》复印张贴于办税服务厅业务窗口。

  二、关于《申请表》的填写、审批问题

  (一)对首次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又未能提供其居住国主管税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简称《证明》)的外籍居民,应到当地县市级国税机关或其所辖对外分局(以下简称当地国税部门)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表中第六项应由申请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盖章后,再由当地国税部门审核、盖章,并留下一份存档备查,同时将另两份《申请表》交还外籍居民。

  (二)《申请表》第二项应填写申请人开立存款帐户的储蓄网点名称和地址,第三项应填写开户储蓄网点的管辖机构名称和地址,"支付金额"栏和"支付日期"栏不必填写。

  三、关于《证明》的送审问题

  对首次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又能提供《证明》的外籍居民,应请其将《证明》及三份复印件送当地国税部门审核,由当地国税部门在三份复印件上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审核日期并加盖国税机关印章后,留下一份复印件存档备查,将《证明》及另两份复印件交外籍居民。

  四、关于《申请表》、《证明》的使用与保管问题

  (一)为外籍居民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储蓄存款帐户的网点,应在外籍居民递交的已经当地国税部门审批的两份《申请表》或审核的两份《证明》复印件的最上端(空白处)填写可享受的税率(涂改无效)和网点的联系电话,并在税率上加盖储蓄业务公章,将其中一份交还外籍居民保管。

  (二)外籍居民可凭已审批的《申请表》和复印件一份或已审核的《证明》复印件两份,在本省任一银行的网点开立新的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储蓄存款帐户,新开户网点在外籍居民留存的《申请表》或《证明》复印件上填写本网点的联系电话。

  (三)外籍居民在省内办理储蓄存款通兑业务时,应向代理网点出示《申请表》或《证明》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876号文中的"首次提交之日",即指《申请表》和《证明》复印件中的"审核日期".外籍居民持《申请表》或《证明》复印件到储蓄网点办理有关储蓄业务时,柜员应认真审核《申请表》或《证明》复印件上的"审核日期"是否已超过3年的有效期。

  (五)为外籍居民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储蓄存款帐户的网点,应按当地国税部门审批《申请表》或《证明》上的"审核日期"顺序,按年编号装订保管留存的《申请表》和《证明》复印件(在《申请表》和《证明》的右上角编号),供今后办理相关业务和检查时使用。对在本省另一网点再次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应由新开户网点将外籍居民提供在本省已审批的《申请表》复印件或已审核的《证明》复印件,按本网点开户时间顺序重新编号保管。

  五、关于开户操作要点问题

  当外籍居民提交《申请表》或《证明》时,各储蓄网点即可凭其护照,为其开立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储蓄存款帐户。

  (一)在储蓄电脑程序容许的情况下,在"客户证件号码"栏中输入护照代码及其号码,在"建立客户(个人)资料"的"所在国家码"栏中输入相应的国家码。

  (二)在储蓄电脑程序无以上功能的情况下,在"客户证件号码"栏中输入护照代码及其号码。

  六、本通知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须知(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1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