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08]20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老长贸合同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7
摘要:出口企业须于2008年12月15日前持国税发[2008]103号文件已批准的合同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于12月末前完成审核签批工作。出口企业在15日前申报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批准其延期至12月22日前申报完毕。

  3.若该出口货物属于2007年度的,则本次申报年月为200811,年度为2007。

  四、退税部门审核要求

  1.退税部门要严格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与出口退(免)税有关的调整事项是否正确。

  2.对于原申报的出口货物既有老长贸合同又有非老长贸合同,调整后重报的,审核时需重点把握是否把不属于老长贸合同的并入老长贸合同。

  3.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出现的“出口报关单号(XXX)发生重复申报、退税率(XXX)与商品码库中的(YYY)不等”等疑点,经核实确属于列名合同货物的人工挑过。

  4.严格审核备案合同与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的,一律按财税[2007]90号和财税[2007]97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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