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02
摘要: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收款情况明细表(样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5.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还应提交收费金融服务涉及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6. 外派海员服务,还应提交《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 对外劳务合作方式提供的人力资源服务,还应提交《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纳税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即29号公告第二条第(十九)项以及第十八条跨境服务的,纳税人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1. 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载货、载客提单或舱单,提单或舱单数量较多的,可以以汇总清单代替;

2. 出入境主管部门签发的出入境签证证明。

(七)纳税人发生29号公告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

2. 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上述第(三)至第(七)项证明材料一般应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受理时,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留存。确实无法提交原件的,可只提交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交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备案时间及后续管理要求

(一)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公告第一条要求的各项材料。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按月填写《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收款情况明细表》(附件3),相关收款凭证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属于29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所属跨国企业集团(地区)总部应就该第三方结算公司所承担的具体职能出具相关证明留存备查。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属于29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外国船舶运输企业应出具指定某家境内代理公司为其指定代理的相关证明留存备查。

(四)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实质性变更(如价款、时间、发生地、购买单位发生变化),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如提前终止合同执行,跨境项目发生变化),纳税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告备案。发生变化后仍属于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发生变化后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受理办结的免税备案项目开展后续管理。从2016年6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每个自然年度组织开展跨境免税后续管理工作,每个自然年度后续管理面为备案企业的20%,在备案企业中随机选择,按年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评估、风险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本地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

后续管理内容包括:对备案材料进行案头审核,核对分析备案信息和实际申报信息的差异,实地走访企业,就业务真实性进行核实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跨境应税行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调整已享受的免征增值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偷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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