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8]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01
摘要:企业在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先冲减其2007年职工福利费已作纳税调减而增加的企业未分配利润部分,冲减完毕后再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8]15号         2008-04-0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企业在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先冲减其2007年职工福利费已作纳税调减而增加的企业未分配利润部分,冲减完毕后再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一、企业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在2007年度未计提职工福利费,汇算清缴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4%计算的数额作纳税调减处理的。

  二、企业已进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2007年汇算清缴对小于应计提职工福利费数额的部分作纳税调减处理的。

  三、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结余已冲减管理费用,在2007年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减处理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