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四字[1998]2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雇员和非雇员界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20
摘要:保险企业为了推销保险业务,从社会上招聘、并签定正式聘用劳动合同,代表保险企业推销保险业务的营销人员为雇员,其按推销保险业务取得的提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雇员和非雇员界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四字[1998]28号        1998-11-20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8]16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对雇员和非雇员的概念理解有差异,造成在选择应税项目上的不一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保险企业营销员雇员和非雇员界定如下:

  一、保险企业为了推销保险业务,从社会上招聘、并签定正式聘用劳动合同,代表保险企业推销保险业务的营销人员为雇员,其按推销保险业务取得的提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保险企业未按前款规定使用的保险业务推销人员为非雇员,其取得的提成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