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税的审核工作流程 (一)由于检(稽)查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要求退税的 1.市内稽查局由于稽查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要求退税的 (1)稽查科检查实施岗接到纳税人提交的退税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退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录入税收业务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同时,还应当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一份;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当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 稽查实施岗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应当按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与税收业务系统内的纳税人相关电子信息资料进行一一核对,具体包括: 纳税人原查补税款依据及计算是否正确; 纳税人查补税款缴纳和已退税情况; 退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退税的税种、税额; 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稽查实施岗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申请事项的调查核实,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稽查科长复核;稽查科长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审理部门。 (2)审理科审核岗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审理科长;审理科长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 (3)审理科长复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召开税收执法委员会并做出决议。 (4)分管审理局长于税收执法委员会召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税收执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后,将相关资料转审理部门。 (5)审理科审核岗于分管审理局长审批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打印《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相关退税资料及《资料传递清单》签字后转征管局的计会部门。 2.征管局由于检查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要求退税的 (1)征管局文书受理岗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退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录入税收业务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同时,还应当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一份,与《退税申请表》等资料于当日一并转检查科检查实施岗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当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 (2)检查实施岗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应当按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与税收业务系统纳税人相关电子信息资料进行一一核对,具体包括: 纳税人原查补税款依据及计算是否正确; 纳税人查补税款缴纳和已退税情况; 退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退税的税种、税额; 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检查实施岗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申请事项的调查核实,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检查科长复核;检查科长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法制部门。 (3)法制科审核岗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法制科长;法制科长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4)法制科长复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召开税收执法委员会并做出决议。 (5)分管计会局长于税收执法委员会召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税收执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后,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二)纳税人由于误收误缴、汇算清缴、减免等原因造成多缴税款要求退税的审核流程: 1.征管局文书受理岗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退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录入税收业务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同时,还应当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一份,与《退税申请表》等资料于当日一并转税源管理岗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当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 2.税源管理岗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应当按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与税收业务系统纳税人相关电子信息资料进行一一核对,具体包括: 纳税人是否享有退税资格; 纳税人的税款缴纳和欠税、已退税情况; 申请退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申请退税的税种、税额; 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税源管理岗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申请事项的调查核实,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管理科(所)长复核;管理科(所)长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3.税收会计岗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科(所)转来的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等,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对需调查核实确认的退税事宜,按照职责分工,将相关资料转税政部门、征管部门。 (1)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由税政部门待批事项复核岗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税政科长;税政科长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2)误收退税、其他退税,由征管部门综合岗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征管科长;征管科长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4.退税金额达到税收执法委员会审议标准的,在税收会计岗复核通过或需调查核实的,相关部门科长复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召开税收执法委员会并做出决议。 5.分管计会局长于税收执法委员会召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税收执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退税金额未达到税收执法委员会审议标准的,分管计会局长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6.分管计会局长审批通过后,文书受理岗即时打印《批准退(抵)税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征管局税收会计岗接到《批准退(抵)税通知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纳税人退税手续。 征管局审批同意办理手工退库的,由计会部门《税收收入退还书》打印岗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转税收会计。保管退库专用预留印鉴的税收会计不允许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会计将《税收收入退还书》经征管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在银行预留的退税印鉴章后,连同《退税申请表》、《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区分财政是否审批退税送交相关部门: (一)财政审批的退税:将纳税人《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税申请表》、《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送交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打印《财政交接清单》,与财政部门办理交接手续;财政部门审批后,税收会计岗对《财政交接清单》进行销号处理,将《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税申请表》、《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送国库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并打印《国库交接清单》,与国库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二)财政授权地税审批的退税:税收会计岗将《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税申请表》、《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送国库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并打印《国库交接清单》,与国库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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