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7]16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27
摘要:从2007年8月1日起,青岛市对属于投保交强险车辆全部由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和船舶,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船舶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 年税额(每吨) 备      注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3元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6元

  五、车船税由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六、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车船税按纳税年度申报缴纳。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八、应税车辆的车船税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一并缴纳。已完税或者已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可凭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在购买交强险时不再缴纳车船税。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船,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纳税。

  九、本通告下发后,对不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的,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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