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函[2023]4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6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3-29
摘要:我市税务部门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全力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地生根,同时认真做好纳税人、缴费人的政策宣传和答疑工作,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实现应享尽享,应缓尽缓,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各产业“恢复元气”。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65号建议的答复

榕税函[2023]41号          2023-3-29

尊敬的林诚威代表:

  《关于推出助企纾困举措助力各产业“恢复元气”的建议》(第1165号)已收悉。现对其中涉税涉费部分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建议

  (一)在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2022年我市税务系统积极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等一系列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助力企业“恢复元气”。2023年,我局将继续做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在社保费缓缴方面,我省于2022年5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部分实施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6月,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扩大到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困难行业。10月,我省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底前补缴缓缴的费款。

  二、关于您提出的强化相应的财税扶持的建议

  (一)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范围情况。2022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相继发布,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随后,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确定将我省2022年-2024年“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减征比例按50%顶格执行。所以,我市已从2022年起将“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享受范围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2022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规定在2022年到2024年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我市已从所属期2022年开始落实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我市税务部门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全力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地生根,同时认真做好纳税人、缴费人的政策宣传和答疑工作,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实现应享尽享,应缓尽缓,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各产业“恢复元气”。

  领导署名:王鹏

  联系人:孔庆辰

  联系电话:0591-83373932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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