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5]2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28
摘要:消费税的纳税评估主要采用案头资料分析和必要的下户调查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要注意收集应税消费品的销量和价格等信息,实地取得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有关的资料,加强相关资料的对比分析。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5]24号            2005-3-28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消费税征管中存在的漏洞,省局决定对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进行消费税征收情况的纳税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所有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产品的企业和个人。

  二、评估方法消费税的纳税评估可充分运用增值税纳税评估软件这个平台,在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消费税的纳税评估主要采用案头资料分析和必要的下户调查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要注意收集应税消费品的销量和价格等信息,实地取得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有关的资料,加强相关资料的对比分析。

  三、评估的具体内容消费税纳税评估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无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评估企业是否存在销售收入不入账、价外费用不入账的情况;

  (二)有无用于奖励、福利、广告的应税消费品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三)是否按规定的税目和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四)有无隐瞒销售数量的情况。对从量征收的应税消费品着重评估其销量是否与产量及投入原料相匹配;

  (五)有无通过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等其他方式,降低应税消费品的出厂价格,通过商业向工业返利或资金利益调整、费用转移等形式侵蚀税基的情况;

  (六)有无将应税消费品改为非应税消费品的情况;

  (七)有无其它问题。

  四、纳税评估工作的程序消费税纳税评估的程序主要包括搜集整理评估资料、确定评估对象、审核评析、举证确认、评定处理、成果管理。

  (一)搜集整理评估资料消费税纳税评估需搜集以下资料: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产品品种、产销数量、出厂单价、零售单价、单独成立的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名单等资料;

  2.纳税评估工作所需的由其它部门传递的资料,包括征管、稽查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工商、银行、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确定评估对象消费税评估对象是指拟进行评估的纳税人,一般包括:

  1.日常监控分析中发现存在异常的纳税人;

  2.根据管理工作重点或需要所确定的纳税人;

  3.根据上级要求确定的纳税人。

  评估对象初步确定后,形成《纳税评估对象清单》(附件1),报经管理部门负责人审定后,经县(市、区)局分管局长批准,正式确定为本评估期评估对象,同时登录台帐。

  (三)审核评析在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基础上,对纳税人报送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企业财务报表和其它资料,进行审核分析。评估人员对评估内容进行全面审核评析后,形成《审核评析工作底稿》(附件2)。

  经审核评析,对未发现问题的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并列入《纳税评估评定正常企业清册》(附件3);对存在疑点问题的,应转入举证确认。

  (四)举证确认

  评估人员对审核评析发现的疑点问题,应要求纳税人到国税机关约谈并以书面形式举证说明。约谈举证前,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附件4),告知其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等。被约谈人应由评估人员指定,一般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约谈地点在国税机关。约谈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评估人员进行,由专人负责约谈、记录,约谈过程要形成《纳税评估约谈举证工作底稿》(附件5)。约谈举证时,可要求纳税人对审核评析中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举证,同时对评估出来的问题允许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并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报告表》(附件6)及其他举证数据,纳税人进行自查、举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评定处理

  审核评析或举证确认结束,评估人员应对评估对象作出评定处理,制作《纳税评估评定结论》(附件7)。

  纳税评估对象经评估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终结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归档保管:

  1.审核评析或举证确认后未发现税收违规行为;

  2.举证确认后,评估对象主动自查补报后未发现存在其它异常问题的。

  经评估发现纳税评估对象需补缴税款的,由其自行申报入库。

  评估对象不及时申报(或入库)经评估后确认的应纳税款,由县(市、区)局管理部门直接移送选案协调小组作为稽查选案的对象。

  评估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经县(市、区)局分管局长批准,移送选案协调小组:

  1.对不接受约谈的;

  2.不能举证确认异常问题的;

  3.不配合评估,未如实提出有关资料和未自查自纠的;

  4.对评估问题自查自纠不彻底,各项指标明显异常,又不能充分解释说明的;

  5.其它需要移送稽查部门全面检查的。

  管理部门应定期制作《消费税纳税评估补税情况表》(附件8)。

  (六)成果管理

  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做好相关评估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有关表、证、单、书的编制工作,综合反映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纳税评估实行月度工作报告制度,管理部门应在次月10日内向流转税管理部门送交《消费税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附件9),年度结束后10日内送交《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各市局应在每季结束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消费税纳税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10),年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消费税纳税评估综合分析报告》应包括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消费税纳税评估资料应立卷归档,原则上按一户一档整理归档。

  五、评估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评估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部门承担。管理部门应设立相应的岗位负责评估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运行。

  (二)各级国税机关每年应制定统一的评估计划,对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按计划进行评估。

  附件:

  1.纳税评估对象清单(略)

  2.审核评析工作底稿(略)

  3.纳税评估评定正常企业清册(略)

  4.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略)

  5.纳税评估约谈举证工作底稿(略)

  6.纳税评估自查报告表(略)

  7.纳税评估评定结论(略)

  8.消费税纳税评估补税情况表(略)

  9.消费税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略)

  10.消费税纳税评估情况汇总表(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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