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3-21
摘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条款修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03-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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