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6]7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26
摘要:经市国地税两局充分协商确定,这次税务登记换证以及今后的办理新证(包括设立、变更、注销、违章处理),采用联合方式进行,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本税务登记证。

厦门市国税局 厦门市地税局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6]72号            2006-6-26

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地税联合换证及办理新证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提供更好的纳税服务。经市国地税两局充分协商确定,这次税务登记换证以及今后的办理新证(包括设立、变更、注销、违章处理),采用联合方式进行,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本税务登记证。具体做法是:由地税局派驻人员到各基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双方均受理纳税人的换证和新户登记,窗口受理人员统一收取纳税人递交的三份税务登记表及两套附报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受理凭条,并告知领证日期,受理人员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传递给另一方,双方各自审核纳税人递交的资料,录入(更新)征管系统,并在征管系统中进行验换证登记。本次换证工作时限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新证时,应收回旧的税务登记证件,旧税务登记表不必收回。各基层国地税局应结合辖区内换证户数量及办税场所情况,确定各办税服务厅需设置的换证窗口数量以及国税、地税工作人员数量。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及收费

  新的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由地税局统一印制,国税局不再印制。税务登记证不套印税务登记专用章,由国税、地税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在同一份税务登记证上分别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属地税局单管户只盖地税章)。新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由地税局按省局标准统一收取,由地税局统一发证。

  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副本内芯,免收工本费(如纳税人还需加换正本外框或副本封皮按省局规定收费)。

  三、关于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代码)

  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文)的规定,按统一口径填写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并按照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国地税实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实现信息共享。总局此次对各类纳税人的编码规则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较以往有较大不同,具体如下: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

  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因纳税人改变生产经营地址,以及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

  国地税登记代码不一致的,由编码错误的一方修改。

  税务登记证上的字号暂定为“厦税征字”。

  四、关于变更税务登记

  受理原则同新户登记,由窗口受理人员统一收取纳税人递交的资料,传递后各自审核,更新征管系统。属原地税局单管户因变更经营范围等内容涉及需要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应告知纳税人一并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五、关于注销税务登记

  在实行联合办证后,国地税两局仍依照现有的操作模式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在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后,在开具《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时,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上分别加盖“国(地)税登记已注销”章并注明注销日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由最后注销的一方收回存档。

  六、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遗失补证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纳税人应书面报告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登报声明作废,在遗失声明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发证机关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以及证件的发放日期,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补发时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补发”戳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由国地税局各自存档。

  七、关于税务登记违章处理

  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一方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方,另一方不再进行处罚。

  此次统一换证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可在换证时附报相关资料,一并办理变更,出现的逾期变更不予处罚。

  纳税人上门办证出现的登记违章行为(如逾期办证、逾期变更、逾期换证等),根据谁发现谁处罚的原则,由国地税窗口受理人员向纳税人开具受理凭条时一并处罚。

  税务登记违章处罚标准如下:

  1.逾期办证、变更、换证

  逾期办理登记、变更、换证的,逾期不超过一个月,罚款100元;逾期超过一个月,每逾期一个月加收罚款50元,按月累计计算,但最高罚款额原则上不超过500元。

  2.其它违章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其它违章行为,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八、关于换证公告发布

  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0日前,各基层国地税局应负责在各办税服务厅张贴《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见附件3),市局办公室负责在《厦门日报》、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换证公告,告知纳税人。

  九、关于证件失效公告

  纳税人未在规定的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内办理换证手续的,各基层国地税局应当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联合办证后,需要宣布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国地税局应联合宣布。

  十、关于工作情况上报

  各基层国地税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市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十一、关于税务登记公共信息采集系统的开发

  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证速度,减轻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实现税务登记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经市国地税局研究决定,近期联合开发税务登记公共信息采集系统(包括网上办证),软件的业务需求以总局的税务登记表为基础,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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