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5]21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31
摘要:专项经济鉴定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凡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纳税人均应报送由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经济鉴定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5]212号               2005-12-3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审批

  (一)纳税人发生的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所列的财产损失,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经审核审批后方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除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在5000万元(含。指同一贷款人)需经市局审批外,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其他非正常财产损失均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审核审批工作应按照要求在ctais系统中进行流转。

  (二)纳税人发生的其他正常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据实自行申报税前扣除。

  二、申请期限

  按照随申请随受理的原则,纳税人对确已发生并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可在次年1月15日前随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一次办理申请事宜。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各项审核审批工作。

  三、申请报送资料

  (一)对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应报送以下资料: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及附表《财产损失明细表》(一式三份);

  2.纳税人应根据资产损失的不同类别,按照办法中规定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

  3.专项经济鉴定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凡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纳税人均应报送由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经济鉴定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二)为掌握财产损失的扣除情况,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对自行申报税前扣除的正常财产损失,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一式二份)以备查,并在表中注明损失类型和金额及说明等。

  (三)关于出具财产损失技术鉴定证明等合法证据的问题

  1.涉及办法中第二十一条的有关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在1万元(含)以下,由纳税人作出专项说明,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经济鉴定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涉及办法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二条涉及的报废、毁损的存货、固定资产;盘亏的固定资产;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申请扣除的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规定可不需报送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四、关于贷款呆账损失和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一)贷款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按照《办法》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执行。

  (二)办法中第七条所涉及的“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和“因被投资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属股权投资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准予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国家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内进行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扣除结转扣除。

  五、加强事前审核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审核审批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对受理的纳税人申请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履行初审、复审、审批等职责。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一)初审人员要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符合性审查和核实,审查核实其申请事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作出明确的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复审;

  (二)复审人员要对初审人员引用的税收法规是否恰当、审核核实意见是否准确进行复审,并作出明确复审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三)分管局领导根据有关规定和初审、复审意见,签署是否准予税前扣除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审查报告的签批意见,在纳税人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签字和盖章,并发还纳税人一份;

  (五)将申请、审核审批资料存档保管。

  六、中介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并出具合法、真实、完整的专项经济鉴定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如发现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专项经济鉴定证明或鉴定意见书,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外,市局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通报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今后出具的鉴定证明或意见书以及各项审计报告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再认可和受理。

  七、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对通知下发后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跟踪调查,并将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市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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