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4]13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10
摘要:对农村信用社2004年一、二季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抵缴,如三季度应纳税额不足抵缴的,应在2004年年底前办理退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4]137号           2004-01-10


南开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国家税务局,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执行上述优惠政策期间,农村信用社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仍按财税[2001]55号文件(市局以津国税所[2001]91号文件转发)规定执行(即:享受18%、27%的两档优惠税率)。

  三、减半征收计算公式:

  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2

  四、对农村信用社2004年一、二季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抵缴,如三季度应纳税额不足抵缴的,应在2004年年底前办理退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