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一[1996]第2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17
摘要:中学以上学校的校办企业,按规定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基层生产税务机关审查,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一[1996]第29号      1996-04-17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为了加强对校办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9]006号文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校办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大连市范围内小学校办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暂缓收。

  二、中学以上学校的校办企业,按规定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基层生产税务机关审查,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三、享受减免税照顾的校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校办企业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要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校办企业的发展,不得挪做他用。

  四、下列小学的校办企业不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化小学校办企业;

  2、在原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企业。

  3、学校向外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和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