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税一[1994]6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 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07
摘要:凡经基层税务机关审查,符合返还条件的,应于1994年1月底以前,由企业申请,县、市、区税务局审查,报市、地税务局审查、汇总、转报省税务局审批(申请表见附件2)。可享受税收返还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省局将正式行文公布名单。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 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一[1994]6号         1994-01-07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山东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l993]076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如”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流转税税收返还的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的条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之前,仍按原流转税规定的,可以承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条件执行。

  二、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税收返还、必须坚持 “先入库,后返还”的原则,对不如实申报,不按期入库的,基层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追缴入库,并对当期已入库的税款不得给予返还。

  三、为了做好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税收返还工作。各地要结合年度检查,抓紧对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进行一次检查。

  凡经基层税务机关审查,符合返还条件的,应于1994年1月底以前,由企业申请,县、市、区税务局审查,报市、地税务局审查、汇总、转报省税务局审批(申请表见附件2)。可享受税收返还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省局将正式行文公布名单。作为办理税收返还的依据。未列省局公布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返还照顾。对新办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凡符合税收返还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层报省税务局审批。以确保税款的及时返还。

  四、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纳税收返还、由县、市、区税务局每月按企业实际入库等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由税政科(股)签字交计会科(股)办理退库手续(见附件3)。退库的手续制度,按计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市地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税收返还,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弄虚作假、翻牌、挂靠、承包祖赁给外单位经营的、以及本企业职工承包,只交纳管理费的企业。均不能给予返还照顾。

  六、要加强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返还的统计上报工作,每月随计会月报如实上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 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3]076号        1993-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1993年月日2月28日指示精神,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工农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二、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返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上报实际返还退税情况。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并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三、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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