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4]9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11
摘要: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电信业营业税具体纳税地点:

  (一)对县(市、区)所在地设有营业机构,对用户提供直接服务,并向用户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以县(市、区)营业机构为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设区市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而在县(市、区)未设立营业机构,且不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的,由设区市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 申报纳税方式和内容

  (一)根据企业核算方式的不同,对县以下设立的电信业纳税人纳税方式规定如下:

  1、设区市本级设立的电信业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县级电信企业实行集中核算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对实行设区市电信企业集中核算的纳税人,各县级电信企业纳税人应根据设区市分公司下达的计税营业额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3、网通IP长途电话及互联网业务收入应向其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对采取代理制开展业务收取代理手续费,应由受托代理机构向其代理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4、联通新时空江西分公司向联通分公司收取的CDMA网络租赁费收入按本条第1、2款的方式就地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当期企业财务报表;

  2、电信业营业税申报资料(见附表);

  3、纳税申报表;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电信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一)移动通信公司所属分公司通信业务收入应纳税营业额,统一实行在次月申报期内预缴部分税额,待营业收入确认后在月度内结算其余全部应纳税额。

  (二)无线寻呼服务费收入采取预收方式,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缴纳营业税。

  (三)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四)电信部门向用户收取的有价电话卡以外的预存通话费、月租费、寻呼月租费的预收账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在提供电信劳务服务后,再按结转的营业收入计算征税。

  第十二条 电信业收入统一使用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电信业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印制报送计划、领购、发放、保管等管理事宜,由省局征管处或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发票管理所)负责。

  第十三条 电信业营业税纳税人在设区市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而在县(市、区)未设立营业机构,并在设区市机构集中核算的,由设区市分设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税务检查;在县(市、区)设立营业机构并分别纳税的,由县级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组织税务检查。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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