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函[2014]16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某是否应承担转让方税费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09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规定,“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某是否应承担转让方税费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4]161号        2014-12-09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杨某是否应承担转让方税费的请示》(沈地税直发[2014]8号)收悉。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规定,“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请你局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对杨某在存量房交易环节涉及的税费问题进行处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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