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函[2014]100号 2014-04-1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有的放矢做好政策辅导。要对本区域内小型微利企业进行调查,掌握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户数、分布行业、预计减免税额等情况。在政策宣传和落实上要不留死角,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政策效应,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二、做好政策衔接 在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季度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三、做好阶段性总结工作 为促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总局、区局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2014年税务系统绩效考评内容,请各地按照绩效考评要求及时开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工作,2014年5月15日前上报政策宣传情况、宣传截图、电子照片等资料及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摸底数据表(附件1),报送路径:FTP//区局所得税处/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落实文件夹。 同时,要深入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于2014年7月20日前上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阶段性落实情况及数据表(见附件2),报送路径为FTP//区局所得税处/小型微利企业政策阶段性落实情况,区局届时将对各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调研。 附件: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摸底情况表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阶段性落实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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