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5]27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20
摘要: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在营销活动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用户赠送手机,既不是向用户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而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是一种让利行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5]273号       2005-07-20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请示》(滁地税[2004]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的规定,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在营销活动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用户赠送手机,既不是向用户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而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是一种让利行为。因此,对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向用户赠送手机的行为,不能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同时,也不能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请按本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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