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流[1995]3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12
摘要:市局曾以厦国税流[1994]008号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问题的通知》,为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就被盗、丢失专用发票提出如下补充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条款失效]

厦国税流[1995]35号          1995-07-12


各直属局,县、区局,对外税务分局:

  市局曾以厦国税流[1994]008号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问题的通知》,为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就被盗、丢失专用发票提出如下补充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条款失效]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遗失份数每份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确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自然灾害、火灾、被盗等)造成专用发票失落的,可酌情从轻处罚。处理结果应于五天内报市局备案。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视具体情况在六个月内停止其领购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完善健全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可延长停止领购专用发票的期限。

  对纳税人遗失的专用发票,一经发现有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必须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二、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应于当日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失。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案发后三日内报告市局。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按规定在《厦门日报》、厦门电视台刊登、播放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实行规范格式,刊出内容应包括: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丢失时间、发票份数、字轨、联数、版面金额、起止号码,其中空白发票号码、盖章与否等。

  从1995年8月1日起,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必须填写《增值税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按要求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中国税务报》的遗失声明由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代办,每次每条代收取“挂失登报费”400元。

  三、实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各征收机关可对照《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字轨号码审核进项发票。

  四、本通知除另有规定者外,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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