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地税函[2008]68号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02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按3%执行。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泰地税函[2008]68号         2008-07-02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非经济适用房项目位于泰安市城区及岱岳区的,预计利润率按15%执行;位于各县(市)的,预计利润率按10%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按3%执行。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         2008-04-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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