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8]1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28
摘要:流转税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四、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后,对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并书面告知纳税人(附件9)。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年四月底前,对纳税人上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事项进行清查。经清查无问题的,纳税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对于清查发现问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间不予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整改后仍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六、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应追缴其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按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或产品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或检测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或省国税局备案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3)。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八、流转税税收优惠由县级主管国税局审批或登记备案,省局和设区市局每年应对税收优惠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

  九、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与法律、法规、国家其他税收政策相抵触的部分,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执行。除相关税收优惠按本通知执行外,有关行业、企业的税收具体管理工作,仍按原相关办法执行。

  附件:

  1.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2.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3.省国税局确认备案的检测机构

  4.税收认定审批确认表

  5.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6.江西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退税申请审批表

  7.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

  8.新办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

  9.税收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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