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6]6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30
摘要: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又关系到与国税部门征管范围的界定,各级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密切与工商、国税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严格政策界限。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6]68号        2006-04-3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又关系到与国税部门征管范围的界定,各级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密切与工商、国税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严格政策界限。对申请注销纳税户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税款清算,否则不予办理注销。

  对不符合新办企业政策规定的,要严格按照原来的征管范围进行税收征管,一律不得按新办企业对待和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确保地税税基的完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