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行[2014]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09
摘要:各市县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核定我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厅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自治区外办按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表.doc

  附件2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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