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8]12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行为处罚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2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全省专用发票违章 行为处罚依据,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行为处罚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129号      1998-03-26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行为处罚实施标准》(暂行)业经全省地、市税政、发票科(所)长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检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行为处罚实施标准

  (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全省专用发票违章 行为处罚依据,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 专用发票违章 行为处罚按以下三类标准执行:(一)一类违章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二类违章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三类违章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一类违章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领购专用发票;(二)借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三)私自印制(复制)、伪造、变造、出售专用发票;(四)倒买倒卖、盗取(用)专用发票;(五)贩运、窝藏假专用发票;(六)转借、转让、代开或虚构经营业务,虚开专用发票;(七)非法制造、倒卖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二类违章 :(一)未经批准,拆本开具专用发票;(二)未经批准,跨地、市使用空白专用发票或发票专用章 ;(三)填开专用发票时,上下联的内容或金额不一致;(四)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五)取得专用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六)专用发票全部联次非一次填开(单联填写专用发票);(七)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八)销售免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放弃免税权的除外);(九)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发票;(十)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开具专用发票;(十一)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十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和专用发票领购簿;(十三)丢失专用发票;(十四)拒绝接受或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专用发票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拒绝提供与专用发票有关的帐簿资料。

  同时具有两款或两款以上的,合并处罚不超过一万元。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三类违章 .

  (一)票面字迹不清,有涂改现象;

  (二)非主要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有误;

  (三)发票联或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 ;(本省开具的销项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

  (四)未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开具而未开具专用发票;

  (六)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未附销货清单;或虽有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项目填写不全或有误、汇总销售额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数字不一致,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等;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