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工商商字[2009]180号 2009-9-21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已于2009年9月18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著名商标认定是指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7号)的有关规定认定著名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内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安徽建设。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省工商局应指导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 省工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和审查工作;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评审和审定工作;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对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予以核审。 第六条 商标局根据著名商标所指的类别和特性,从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各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专家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查 第一节 申请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同行业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标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它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是否选择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材料不作为著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帮扶、指导申请人做好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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