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10]6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4-06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抵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现就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发[2010]66号         2010-04-06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抵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现就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应本着全面、严谨、细致和规范的原则按月进行审核。对于纳税人数量较多,其他抵扣凭证数量较大的单位,不能对其他抵扣凭证逐一进行审核的,可以按照抵扣凭证的种类,确定相应额度进行审核,具体额度由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确定。

  二、对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实行层级审核制度,采取预审核和复审复查相结合方式进行。预审核环节,主要负责申报抵扣凭证的基本情况,如凭证票面、相关资料、抵扣清单等电子信息进行初审;复审复查环节,主要是按月对纳税人申报进项税额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和申报抵扣税款情况的重点落实。预审核环节应于纳税人申报前,由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复审复查环节应于纳税人申报当期月底之前,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预审核环节审核内容及具体要求

  (一)货运发票

  1、审核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

  2、审核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是否通过认证;

  3、审核货物名称与其经营范围是否具有相关性。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审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以及相关单证(如银行对账单);审核时,要看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开具、抵扣等规定要求,项目填写是否齐全;能否提供相关单证。

  2、核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纸制抵扣清单及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一致性,保证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进口口岸名称、填发日期、税款金额等项目一致,采集抵扣凭证份数与清单采集信息记录数目相符,纸质清单数据和清单电子信息一致。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

  1、审核收购发票填写是否规范,项目是否填写齐全;

  2、审核其经营范围与其收购发票填写项目是否具有相关性,收购数量与其经营能力是否配比等;

  3、要求纳税人提供及运费结算单据、入库单等相关单证。

  四、复审复查环节内容及具体要求

  在申报期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当月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申报抵扣税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要充分应用“两个系统”的数据分析功能,结合“销售额变动率”、“成本毛利率”、“进销项税额变动”等指标,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非货物主产地纳税人同一时间开具的大量相同或者类似数额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纳税人货物购进地和销售地均不在本地区以及纳税人申报税负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的,要对其进行重点审核。具体为:

  (一)货运发票

  使用运费发票抵扣税款的,对于大额抵扣发票、外地运费发票、抵扣占比过高的企业和凭证要重点进行核实,要重点分析货物起运地、运达地、发票开具地等相关信息,对大额货运发票以及取得货运发票载明货物起运地或者运达地与发票开具地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承运货物合同、相关证明依据等;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对申报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企业,要根据其税负率、经营项目、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分析,看是否存在疑点,对其库存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对于单笔税额较大的、双抬头的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占比过高的要重点核实。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

  对申报抵扣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要对税负率、农产品收购价格、收购金额和收购对象、农产品耗用量、销售毛利率、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对其购进渠道进行落实,检查其是否存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违规开具问题;对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可根据需要审核是否有按规定报验,实地查验登记簿记录是否完整等情况。

  五、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受理纳税申报时,要重点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比对结果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只有取得比对结果的方予抵扣。

  六、各单位要严格抵扣凭证审核监督流程,切实强化对其它抵扣凭证审核的管理监督。对日常审核及复审复查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申报抵扣不规范及虚抵进项嫌疑,要及时通过约谈、评估等方式进行处理,对发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予以查处。

  七、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相关业务流程,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要把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工作作为增值税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数据采集和申报抵扣管理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各部门、各环节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八、本文件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四小票”抵扣审核工作的意见》(鲁国税发[2007]51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