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综发[2011]112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6-14
摘要: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2008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了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在安定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1]112号       2011-6-14

各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联动机制工作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2008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了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在安定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40号文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鲁政发[2010]107号)对进一步完善保障体系,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又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价格总水平面临较大上行压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联动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联动机制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抓好落实,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

  (一)扩大保障范围。将联动机制保障对象扩大到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的操作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规范指数编制。为搞好政策衔接,将我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更名为“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时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整和设置各分类权重,精心编制价格指数,为挂钩联动提供科学依据。

  (三)启动条件和标准

  1.城乡低保标准和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启动条件和标准继续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设置具体启动条件,但设置的启动条件原则上不得高于省政府规定;

  2.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办法,参照城乡低保标准和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办法执行;

  3.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按照当地所确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发给,并与国家和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政策搞好衔接;

  4.当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为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或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数额计算公式为:每人补贴额=当年度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年度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要按照规定和要求,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调整幅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三、认真抓好联动机制的落实

  (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和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由物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物价局)要协调有关部门适时通报各地联动机制完善和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必要时通过媒体、社会舆论等进行监督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联动机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物价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组织实施工作,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民政部门要组织好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民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标准或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筹措工作,向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可以从各级财政价格调节基金账户中列支;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或价格调节基金不足的,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统计、各调查队要认真编制好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指数数据,财政部门要按现行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

山东省物价局

20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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