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8]4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30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8]45号         2008-7-30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发[2012]10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及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局)负责全市地税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授权市局票证管理所行使发票管理行政职能,负责发票的审批印制、保管、领购、核销、缴销、代开等业务的解释、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地税发票必须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并持有“发票准印证”的承印企业印制。市局票证管理所受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委托,负责制定年度发票印制计划和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综合科负责本机关的发票管理工作,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程、办法的制定,考核、资料上报和检查监督发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管理科(所)负责对首次领购发票的票种认定和限购工作,对领购发票提出变更要求,对纳税人的发票进行停止发售和收缴、恢复使用和恢复发售等工作。征收科负责发票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发票的领购、保管、发售、交验、代开、核销、缴销等。

  第五条 发票管理包括:印制发票管理、库存管理、发票工本费结算管理、限购发票管理、领购发票管理、停止发售发票管理、收缴发票管理、恢复使用(发售)发票管理、缴销发票管理、核销发票管理和代开发票管理。

  第二章 印制发票管理

  第一节 印制通用发票

  第六条 票证管理所发票审核岗根据“保证供应、节约成本”的原则,按照发票的实际需求数量,有计划地印制通用发票。

  第七条 发票科科长、票证管理所分管所长及票证管理所所长应当分别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二节 印制自用发票

  第八条 申请印制自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印制条件。申请印制自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用量大且通用发票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4.纳税人必须是单位组织。

  (二)印制内容。纳税人申请印制的发票应当符合以下三项内容:

  1.发票的使用范围、开具项目必须与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登记的经营范围和项目一致,不得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跨行业印制。

  2.发票的基本内容有: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用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项目、计量单位、名称(个人)、单位(章)等。

  3.发票式样。主要包括其样式、联次、规格、纸质等。

  第九条 自用发票的印制管理

  申请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拟印制的发票式样和《自用发票印制申请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自用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局票证管理所审批,同意后由指定的承印企业负责印制。

  (一)自用发票的印制数量,原则上要控制在一个季度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二)自用发票的领购,应当严格执行“先付款、后出票”的原则,先到票证管理所结账后,再到主管税务机关领票。

  (三)自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定期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用发票的交验(交验数量达不到60%不能再次申请印制自用发票)。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自用发票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每年至少到户检查一次;对用票量特别大的,应当每半年检查一次。

  (五)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自用发票印制申请事项应当在十四个工作日内完成,票证管理所的审批工作应当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报批信息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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