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8]4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14
摘要:各银行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报刊费等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费用时,开具市国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寻呼费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费用时,开具市地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42号         2008-03-1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各市(区)支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政策性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市商业银行,农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全市统一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开具。《专用发票》为机打两联发票,分平推式和卷筒式两种,市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分类代码分别为13702XX67301、13702XX67361,市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分类代码分别为23702XX31211、23702XX31210。平推式《专用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0.3元/份,卷筒式《专用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8元/卷(每卷100份)。

  二、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为其代收费并由银行开具发票的,委托方和受托方要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分别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已签订委托协议的银行在代收有关费用时,必须同时开具《专用发票》,不得用其他票据代替《专用发票》。

  三、各银行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报刊费等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费用时,开具市国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寻呼费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费用时,开具市地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分别印制,办理代收费业务的银行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使用。

  各银行应根据委托方委托收费业务的不同,凭《发票领购簿》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及缴销事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发票。各银行在地方税务机关自印的《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停止印制。

  五、《专用发票》开票软件及开票设备由各银行自行开发和购置,必须满足税务机关数据打印和报送要求,并分别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2008年3月1日前,暂时不能完成软件开发的银行,可继续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发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08年5月31日,2008年6月1日以后必须使用统一的《专用发票》。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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